星期一, 九月 16, 2013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此外,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称,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即使网民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责。

  美国《洛杉矶时报》9月9日的报道援引北京知名律师刘晓原的话说,这是中国政府首次明确澄清在互联网上什么是非法的,报道说,阅读过中国这一最新司法解释的律师们说,要援引这一法律规定处罚某人,首先应该证明此人知道自己散布的传言是错误的,并且此人是出于恶意在散布这些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