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七月 02, 2012

网购签收不代表认可质量

  据新民晚报报道,网购已成为消费纠纷的高发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今天正式实施,该解释首次明确: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以权利凭证为准,即网购消费者在收货单上签字,不代表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认可,消费者仍可在合理时间内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法院可支持消费者的诉求,至于追究哪方责任,需看具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