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十月 21, 2011

我看小悦悦事件的责任

  10月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

  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广东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大讨论,一些人主张设“见死不救罪”,对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用法律的强行缝补堵住这个漏洞。

  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我觉得立法追究过路人的责任不妥,应该先立法避免类似“南京彭宇案”的发生,越来越多类似这种好心无好报的案件的发生对于社会道德风气的影响实在太严重了,人们都不想类似麻烦在自己身上发生。

  其次,应该通过法律起诉小悦悦监护人的责任,做为父母,没有尽到责任保护自己的子女,导致被监护人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如果在美国,这种没有监护能力,不尽监护责任的父母早就被剥夺监护权了,中国的国情导致国家还没有那么多钱来照顾这些孩子,不过通过事后对失职监护人的起诉,会对其他同类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