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八月 30, 2018

江苏昆山“砍人被反杀”事件

  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命案,本是轻微的交通事故,却因为冲动,轿车司机持刀追砍电动车主,刀没拿稳遭对方夺过反被砍死。

  8月27日晚,昆山震川路囗。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差点撞上一辆电动车。宝马车上下来一男一女查看情况,双方可能口头上有些冲突,但看上去双方已经和解了。两人在与电动车车主对话时,车上下来一名文身男子,快步走向电动车车主。白衣男子有拉拽劝阻文身男子行为。文身男子与电动车车主发生肢体冲突。文身男子回到车上拿出刀,快速冲向电动车车主挥砍。电动车车主不断闪躲,突然,刀从文身男子手中飞出。两人一起跑去争夺刀,电动车车主率先抢到,随后持刀砍向文身男子,文身男子赶忙逃走。刀从电动车车主手中滑落,他捡起刀又追着文身男子砍去。

  昆山公安在28日18:37发布了警情通报

  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据新京报消息,自2001年至2014年,"文身哥"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

  本以为是劣迹斑斑的"文身哥",却又被网友扒出,他今年3月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证书,大家更是一片震惊。

  昨天,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了一份《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关于刘海龙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说明》,证明刘海龙见义勇为表彰证书确有其事。当时他举报了一起贩毒案件线索,并配合警方行动将嫌疑人抓获,从而获得表彰。根据江苏省现行见义勇为表彰规定,并未明确有犯罪前科人员不能申报见义勇为。

  据南京零距离报道,电动车主于某某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某某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到底该怎么判?有网友认为,文身哥动刀在先,骑车男是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骑车男将人追砍至死,涉嫌防卫过当。

  律师怎么说?

  观点一:正当防卫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骏律师称 ,这个事件要分两个部分看待:

  第一部分:双方发生纠纷,"宝马男"跑回车上拿出长刀去砍电动车车主,一开始这个过程电动车车主是比较克制的,他在侵害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争抢砍刀,是没有争议的正当防卫行为。

  第二部分争议比较大,就是电动车车主追砍"宝马男"的过程。这个时候"宝马男"往车里跑是存在两种可能性的,他有可能是想逃跑,但也有可能是想回到车里再拿凶器,毕竟这个"宝马男"第一次跑回车里就抽出了一把管制刀具,他符合涉黑人员的特征,所以要是他再拿出一把刀,或者拿把枪出来呢?电动车车主就可能会面临更加严重的状况。

  所以个人认为,电动车车主有可能构成无限正当防卫的概念。

  所谓无限正当防卫,又叫做特殊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它是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必须针对暴力犯罪、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具有紧迫性。"无限"是指造成不法侵害方伤亡的。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观点二:不构成正当防卫,骑车男可能坐牢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曦认为,一般的正当防卫有一个条件,不是说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可以,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后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行为。而通过这个视频,看到"宝马男"的刀已经掉地上了,这时候可以逃走或者把刀捡起来扔掉都可以,这时候并不再处于侵害威胁当中。

  而电动车主却捡起刀去追"宝马男",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了,有可能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而且就算特殊的正当防卫,它里面所说的暴力犯罪也仅是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其中的杀人仅限于故意杀人。 还有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说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单纯的一个罪名,是要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条件。如果说是防卫过当造成重伤和死亡的结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的,那么就成立的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就要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来源:现代快报、扬子晚报、新京报、澎湃新闻等

  原文链接:《江苏昆山"砍人被反杀"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