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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