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五月 30, 2016

iPhone商标纠纷苹果败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和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即新通天地有权在国际商标分类第18类产品上使用“iPhone”商标,因为法院判定,新通天地2007年获得该商标时,iPhone这个名字在中国还“不驰名”。

  本案中的“障眼法”是:2007年时,新通天地根本不存在。新通天地的律师熊智在接受电话采访时称,一家俄罗斯公司获得了相关权利,新通天地是在2011年买下该商标的。公开的公司文件显示,新通天地成立于2011年。